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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2008〕1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关于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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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关于《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

厦门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有效组织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顺利推行《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有力举措,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和海西建设的迫切需要,对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服务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统计必须建立起一套能够与服务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完整的服务业统计体系,现行的服务业统计制度远未达到这个要求。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海西建设的需要,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制定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已势在必行。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厦门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结构、效益和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发挥统计职能,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的所有15个门类,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以上15个服务业门类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被调查服务行业门类的实际情况,全市除个体经营户,及已开展抽样调查的11个行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体育和娱乐业外,其余行业均采用全面调查。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主体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行“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各司其责、集中核算”的运作模式。根据目前服务业的管理和统计现状,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主体为三十五个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厦门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各有关部门应按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综合汇总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市统计局报送。三十五个行业管理部门和厦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商局

  1.统计行业范围:(1)全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登记注册情况;(2)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业(社会产业)。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外商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表、私营企业登记情况表;(3)广告业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国税局

  1.统计行业范围:包括全市税收分行业分税种情况。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主要行业统计月报总表、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税收电月报。

  (三)地税局

  1.统计行业范围:包括全市税收分行业分税种情况。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主要行业统计月报总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营业税分单位分税目表。

  (四)交通委

  1.统计行业范围: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仓储业。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五)邮政管理局

  1.统计行业范围:邮政业、金融业中的邮政储蓄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六)通信管理局

  1.统计行业范围: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1)电信:①固定电信服务;②移动电信服务;③其他电信服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

  (3)卫星传输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七)信息产业局

  1.统计行业范围: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1)计算机系统服务。

  (2)数据处理。

  (3)计算机维修。

  (4)其他计算机服务。

  (5)公共软件服务:①基础软件服务;②应用软件服务;③其他软件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八)经发局

  1.统计行业范围:典当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

  (九)人民银行

  1.统计行业范围: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1)中央银行。

  (2)商业银行。

  (3)其他银行。

  (4)金融信托与管理。

  (5)金融租赁。

  (6)财务公司。

  (7)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银行业财务状况表》和《银行业财务状况汇总表》;《企业财务状况表》和《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现金收支情表、各商业银行损益表、资产负债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十)厦门证监局

  1.统计行业范围:证券业

  (1)证券市场管理。

  (2)证券经纪交易。

  (3)证券投资。

  (4)证券分析与咨询。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证券企业财务情况表》和《证券企业财务情况汇总表》。

  (十一)厦门保监局

  1.统计行业范围:保险业

  (1)人寿保险。

  (2)非人寿保险。

  (3)保险辅助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保险企业财务情况表》和《保险企业财务情况汇总表》。

  (十二)建设局

  1.统计行业范围:房地产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企业财务状况表》、《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本部门个体单位抽样调查。

  (十三)科技局

  1.统计行业范围: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社会产业)。

  (6)技术推广服务。

  (7)科技中介服务。

  (8)其他科技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十四)气象局

  1.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行政事业财务情况汇总表》。

  (十五)地震局

  1.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行政事业财务情况汇总表》。

  (十六)海洋与渔业局

  1.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海洋服务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行政事业财务情况汇总表》。

  (十七)国土资源局

  1.统计行业范围:地质勘查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1)矿产地质勘查:①能源矿产地质勘查;②固体矿产地质勘查;③其他矿产地质勘查。

  (2)基础地质勘查。

  (3)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行政事业财务情况汇总表》、《企业财务状况表》、《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

  (十八)质监局

  1.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检验服务活动)、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及认证咨询机构。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

  (十九)环保局

  1.统计行业范围:环境治理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1)环境治理:①水污染治理;②危险废物治理;③其他环境治理。

  (2)环境监测。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

  ( 二十)水利局

  1.统计行业范围:水利管理业。

  (1)防洪管理。

  (2)水资源管理:①水库管理;②调水、引水管理;③其他水资源管理。

  (3)其他水利管理。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行政事业财务情况汇总表》。

  (二十一)市政园林局

  1.统计行业范围:交通业中的城市轮渡、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1)城市轮渡

  (2)环境管理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3)公共设施管理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社会产业)、游览景区管理(社会产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3)城市绿化管理业、游览景区管理业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十二)旅游局

  1.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

  2.具体负责:(1)协助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十三)教育局

  1.统计行业范围:教育。

  (1)学前教育。

  (2)初等教育。

  (3)中等教育:①初中教育;②高中教育;③中等专业教育;④职业中学教育;⑤其他中等教育。

  (4)高等教育:①普通高等教育;②成人高等教育。

  (5)其他教育:①特殊教育;②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报表制度》;(3)提供《全市教育经费总收入、支出情况表》;《教育及其他部门教育经费支出明细表》;《社团/公民个人办学教育经费收支基本情况表》。

  (二十四)卫生局

  1.统计行业范围:卫生。

  (1)医院:①综合医院;②中医医院;③中西医结合医院;④民族医院;⑤专科医院;⑥疗养院。

  (2)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活动。

  (3)门诊部医疗活动。

  (4)妇幼保健活动。

  (5)专科疾病防治活动。

  (6)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

  (7)其他卫生活动。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报表制度》;(3)提供《卫生事业基本情况表(WS301表)》、《各类医院基本情况表(WS302表)》、《卫生事业收支情况表(WS107表)》。

  (二十五)计生委

  1.统计行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十六)劳动保障局

  1.统计行业范围:社会保障业、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1)社会保障业。

  (2)职业中介服务业。

  (3)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产业)。

  (4)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产业)。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该部门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离退休人数及保险福利费用情况表(劳社统综合4号)》、《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表(劳社统综合5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情况表(劳社统保险6、7、8号)》;(3)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行业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十七)民政局

  1.统计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文化艺术业中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婚姻服务。

  (2)殡葬服务。

  (3)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①干部休养所;②收养收容服务。

  (4)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

  (5)烈士陵园

  (6)社会团体:①专业性团体;②行业性团体;③其他社会团体。

  (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①社区自治组织;②村民自治组织。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汇总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民政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表》、《民政事业资金收支情况表》。

  (二十八)新闻出版局

  1.统计行业范围:新闻出版业。

  (1)出版业:①图书出版;②报纸出版;③期刊出版;④音像制品出版;⑤电子出版物出版;⑥其他出版。

  (2)知识产权服务(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转让与代理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3)提供《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表》综合表。

  (二十九)广播电视局

  1.统计行业范围: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1)广播。

  (2)电视。

  (3)电影(指电影制作)。

  (4)音像制作。

  (5)广播电视传输服务:①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②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3)提供《广播电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综合表(广综15表)》、《广播电视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值表(广综16表)》、《广播电视企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综合表(广综17表)》、《广播电视企业单位增加值表(广综18表)》。

  (三十)文化局

  1.统计行业范围: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

  (1)文艺创作与表演。

  (2)艺术表演场馆。

  (3)图书馆与档案馆(指图书馆)。

  (4)文物及文化保护。

  (5)博物馆。

  (6)纪念馆。

  (7)群众文化活动。

  (8)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9)其他文化艺术。

  (10)室内娱乐活动。

  (11)其他娱乐活动。

  (12)电影:①电影发行;②电影放映。

  (13)租赁业:文化及日用品出租的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3)提供文化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表(文综2表)、文化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表(文综2A表)、文化产业、部门增加值综合年报(文综3表、综4表)、艺术表演及收支情况综合表(文综6、7表)。

  (三十一)体育局

  1.统计行业范围:体育。

  (1)体育组织。

  (2)体育场馆。

  (3)其他体育。

  (4)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5)游乐园。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十二)财政局

  1.统计行业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中介服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

  (2)国家权力机构。

  (3)国家行政机构:①综合事务管理机构;②对外事务管理机构;③公共安全管理机构;④社会事务管理机构;⑤经济事务管理机构;⑥政府事务管理机构⑦行政监督检查机构。

  (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①人民法院;②人民检察院。

  (5)其他国家机构。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①人民政协;②民主党派。

  (7)群众团体:①工会;②妇联;③共青团;④其他群众团体。

  (8)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不含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分行业《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一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区级财政收支情况表》、《年度财政预决算明细表》。

  (三十三)宗教管理局

  1.统计行业范围: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行业中的宗教组织。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提供分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行政事业财务状况表》和《行政事业财务状况汇总表》。

  (三十四)贸易发展局

  1.统计行业范围:其他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议及展览服务。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十五)档案局

  1.统计行业范围:文化艺术业中的图书馆与档案馆业(指档案馆)。

  2.具体负责:(1)提供上述行业基本单位名录;(2)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三十六)统计局和调查队

  1.统计行业范围:批发业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国际组织等。

  (1)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2)仓储业

  (3)计算机服务业

  (4)软件业

  (5)批发业和零售业:①批发业;②零售业。

  (6)住宿和餐饮业:①住宿;②餐饮。

  (7)房地产业

  (8)租赁业

  (9)商务服务业

  (10)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11)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12)居民服务业

  (13)其他服务业

  (14)社会福利业

  (15)体育业

  (16)娱乐业

  (17)国际组织

  2.具体负责:局队密切配合搞好统计行业范围内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汇总全市各部门服务业数据。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意见和要求

  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从2008年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意见和要求如下:

  1.厦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各项资料的调查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即包括各类服务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已开展社会产业调查的部分行业仍执行《社会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各部门应在充分利用现有行业管理资料的前提下,根据条件和力量,采用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系统内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系统外企业(单位)可考虑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多种方法推算取得。各部门调查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确定以后须报市统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2.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由各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行政记录。每年年底由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加工整理,通过市统计局或有关职能部门转发给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过核对后根据制度规定开展调查。

  3.坚持依法统计,严肃统计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宣传,引导调查对象及时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以便真实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部门有关规定,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4、各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上提供相应的保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将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区级各相关部门的调查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配备专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

  5、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负责对市级业务部门、区统计局的业务及计算机程序的应用培训工作;市级业务部门负责对所属调查单位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厦门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部门任务分解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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